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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会计培训班分享了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分析

来源:株洲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5/11 17:39:59

  株洲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了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

  某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某月“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500万,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开始缩减业务规模,年应税销售额只有200-300万元,能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在2018年5月1日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原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的;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

  3.以上两项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的。

  案例二:

  某营改增纳税人,2016年“年应税销售额”未满500万,但因为业务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除超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外,还包括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自行申报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案例三: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了一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过渡期:2018年5月1日——12月31日。对于过渡期间内登记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不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对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18号公告中看似没有规定,实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案例四:

  某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截止到今年一季度,“年应税销售额”200万元,超过80万但不超过500万的,四月份按照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选择自5月1日,或是7月1日起生效。现在能不能转?如果是4月份超过,5月份来申报登记呢?

  纳税人4月份按原标准判定并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其登记行为发生在5月1日起,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的5月1日前“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是株洲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分析,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株洲会计培训学校http://3586.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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